隨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2015-11-30
隨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家穩定住房消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進一步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一、積極引導住房消費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對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25%,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對擁有1套住房并未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民條件再次申請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低首付比例40%,貸款利率水平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優先滿足購買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貸款需求,提高貸款審批效率,縮短放款周期,在貸款合約簽訂時,應承諾放款日期,并在約定期限內放款。 (二)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融資需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貸資源,支持資質良好、誠信經營的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普通商品住房。 鼓勵支持房地產信貸投放。各地政府對積極支持保障性住房和充分滿足房地產信貸需求的銀行,在住房公積金、住房維修資金及預售資金存儲方面可優先予以支持。 (三)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職工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低首付比例為20%,***高貸款額度40萬元,房屋裝修貸款額度***高限額25萬元,還貸年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為20%。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可自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實現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職工在本市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可持就業地繳存證明向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與不動產登記部門要聯網互通,方便查證申請人的房產情況,提高服務效率。 (四)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職工購買自住房的,可憑3年內的購房合同或2年內的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并可同時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房價總額。職工可憑無房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房屋裝修、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可依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申請一次性銷戶提取。 (五)減免住房交易有關稅費。全面落實國家相關稅費優惠政策。自2015年3月3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 (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 (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二、統籌優化住房和用地規模與結構 (一)科學編制住房建設規劃和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要依據住房現狀調查、需求預測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規模等,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人口等約束條件,加快編制本地住房建設規劃,統籌安排住房建設總量、供應結構、空間布局和開發進度等,因地制宜確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應比例。各類棚戶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項目要納入住房建設規劃,加強實物分類管理。要按照穩定市場的原則,根據住房建設規劃,結合商品房累積可售面積總量、未開工住宅用地總量等指標,合理確定住宅用地年度供應規模。 (二)優化住房及用地供應結構。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年度所需用地應保盡保,對住房供應明顯偏高的地方,要發揮土地“閘門”的調節作用,減少住宅用地供應量或暫停住房用地計劃供應。對在建商品住房項目,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必要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對不適應市場需求的住房戶型作出調整,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房地產供應明顯偏高或在建房地產項目用地規模過大的地方可根據市場狀況,研究制定未開發房地產用地的用途轉換方案,按程序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引導未開發房地產用地轉型用于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文化產業、體育產業等項目。 (三)規范執行土地出讓政策。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市級指導、區級實施的原則對經營性土地“征收、儲備、供應”全過程實行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統一的土地市場管理體制,增強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能力。土地出讓前必須完成地塊內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等工作,處理好土地、房屋產權、安置補償等法律經濟關系,并明確土地開發的投資進度和開發時限。強化住房用地的供后監管,用地者在項目開工、竣工時或開工、竣工前向國土部門書面報備。 加強出讓土地的跟蹤管理,及時對出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用地進行梳理,全面掌握項目用地供應時間,約定開工竣工時間,實施動態監管。對未按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開工的或開工進度緩慢影響按期竣工的開發企業,要及時下達催促開竣工函;對逾期不整改的,按照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鼓勵開發企業利用地下空間。今后新建小區停車位的配建比例按1:1執行。凡是用于停車場的地下空間一律免收土地出讓金,其他用于商業經營的地下空間,地下一層土地出讓金按地上相對應用途樓面地價的30%確定,地下二層的土地出讓金按地下一層標準減半執行,地下三層以下(含三層)免收土地出讓金。三、完善保障性住房供應方式 (一)拓寬保障性住房房源。鼓勵商品住房存量較多的地方購買符合條件的商品住房作為棚戶區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賃住房,所購買商品房的戶型面積標準可適當放寬,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單套面積可放寬到90平方米。 省下達的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房建設補貼資金,重點支持棚戶區自住購房、政府購買存量房源和貨幣補償等。在城中村改造中,要適當控制城中村改造的實物補償標準,鼓勵實行貨幣安置,貨幣化安置比例達50%以上。要引導、幫助拆遷居民用貨幣補償款自主購買商品住房。 整體購買在建房地產項目用于棚戶區改造安置和公共租賃住房,或將尚未開工建設的房地產項目轉為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的,允許其適當調整規劃條件,優化戶型結構,完善土地手續。 (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模式。對商品住房小區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比例、戶型面積、建設模式,各地結合實際,實行差別化政策。四、優化房地產市場發展環境 (一)提高行政服務水平。各地要結合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梳理制約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政策規定,大力推進減政放權,減少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工作效率。 (二)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涉及到房地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省物價局公布的《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目錄清單》執行。具體項目和標準如下: 社區公益用房必須按規定配建到位,停止征收社區公益用房補償金。 暫停征收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土地登記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取消征地管理費、征地服務費、建設施工安全技術服務費。降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比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比例調整為總預售款的10%。 全面清理規范房地產領域的“紅頂”中介,防止出現行業壟斷。經營服務(中介)性收費按市審改辦、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公布的《隨州市市級涉企收費(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執行,對已放開的經營服務(中介)性收費價格,經營者應當根據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通過協商,合理約定服務價格,但不得高于現行的價格標準。如房(地)產評估費、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費、工程勘察設計費、招標代理費、工程監理費、環境影響咨詢費、土地登記代理費、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城市規劃報建咨詢費、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費、安防工程檢測檢驗費、建筑固定消防設施檢測費、電氣消防設施安全檢測費、新建住宅供電配套工程建設收費等。 (三)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大現場巡查執法力度,及時查處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全面推進房地產市場信息公開。房管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預售信息、可售樓盤及房源信息、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開發企業資質、代理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預售許可情況、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項目可售房源與價格等信息,在銷售現場清晰明示。 切實加強***,建立聯動監管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住建、發改、國土資源、規劃、城管、工商、統計、物價、房管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況通報以及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查處等機制,形成完善的房地產市場閉合管理體系。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全市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協調和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規范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四)支持房地產企業轉型創新。積極引導有實力和品牌優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兼并、收購、重組等方式形成競爭力強的企業集團。對具備轉讓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支持企業以投資、入股、轉讓等形式進行合并合作開發。積極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托城市新區、商業中心、城市組團、特色商業等載體,發展工業地產、商業地產、物流地產、文化地產、旅游地產、養老地產等跨界地產項目。五、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 (一)提高房地產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建設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立轄區全覆蓋的房地產信息數據中心、業務全覆蓋的綜合業務管理平臺和方便快捷的公眾服務平臺,繼續完善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網簽備案制度、房地產交易信息日報制度、個人房產信息查核制度,采用數據同步技術,實現部、省、市、縣四級聯網,確保數據同步更新。加強數據的運用,定期分析研判房地產形勢,準確把握房地產市場走勢,全面及時發布土地供應、住房供應、房價變動等市場信息,提高房地產政策措施的預見性。 (二)強化輿論引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宣傳,引導媒體全面、客觀、公正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引導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形成有利于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2015年11月17日